基金價格以未知價(Forward-Pricing Basis)計算,有關價格只作參考用途。投資涉及風險。基金價格只供參考,並可能在沒有作出通知的情況下作出變更。分支基金單位價格及其收益(如有)可跌亦可升。
⊲ 基金表現是按分支基金或分支基金的有關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作為比較基礎,以分支基金的基本貨幣或分支基金的有關類別單位的計值貨幣作計算單位,其分派並作滾存投資。
⊳ 如分支基金的有關類別單位的年度表現於某年度不足一年,該年度表現將以成立日至該年年終作計算。
◎ “A”即“A類”; “A-AD”即“A類 – 行政”; “A-AD Acc”即“A類 – 行政累積”; “C”即“C類”; “R”即“ 零售類別”; “P-A”即“積金類別 - A類”; “P-B”即“積金類別 - B類”; “P-AD”即“積金行政類別”; “I”即“ 投資類別”。A類 - 行政、A類 - 行政累積、積金行政類別僅提供予使用信託人的信託行政及受信服務的退休金、公積金及退休計劃。積金類別 - A類僅提供給由投資經理所管理或提供顧問服務的積金計劃、退休計劃或退休基金 / 計劃。積金類別 - B類僅提供給非由投資經理所管理或提供顧問服務的積金計劃、退休計劃或退休基金 / 計劃。投資類別僅提供給符合相關最低投資額及其後持有量要求之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此類別單位並不適用於合資格投資於積金類別單位或零售類別單位的投資者。
▽ 分支基金的發行價或贖回價將等同於其每單位資產淨值,如適用,當分支基金的認購或贖回淨額超過預定擺動門檻,可採用擺動定價調整。投資者應注意,擺動定價為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確保仍投資於分支基金的投資者獲得公平對待。
◇ 風險程度分為低、低至中、中、中至高及高。風險程度由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各分支基金及/或其聯繫投資的投資組合而釐定,並只反映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各有關分支基金之看法。風險程度僅供參考,不應被視為投資意見。你不應只根據風險程度而作出任何投資決定。風險程度將會因應市場狀況而作出最少每年一次檢討及(如適用)更新而毋須事前通知。閣下若對上述所提供的風險程度資料有任何疑問,請諮詢獨立財務及專業人士的意見。
◻ 有關各分支基金的分派政策詳情,請參閱相關銷售文件內所載的「分派政策」一節。
Ω 基金經理已通知單位持有人中銀保誠中國財富基金將於2024年12月30日終止,將不再提供基金資料表。請查閱相關單位持有人通告以了解有關分支基金的終止詳情。中銀保誠中國財富基金 (A類 – 港元單位) 已於2024年10月14日被全部贖回,由此日期起將不會再提供有關資產淨值的更新。2024年10月30日為中銀保誠中國財富基金的最後交易日,中銀保誠中國財富基金 (A類 – 人民幣對沖貨幣類別單位) 將由此日期起不會再提供有關資產淨值的更新。
ΩΩ 基金經理已通知單位持有人中銀保誠港元貨幣市場基金將於2024年12月30日終止,將不再提供基金資料表。請查閱相關單位持有人通告以了解有關分支基金的終止詳情。2024年10月30日為中銀保誠港元貨幣市場基金的最後交易日,由此日期起將不會再提供有關資產淨值的更新。
ΩΩΩ 基金經理已通知單位持有人中銀保誠中國債券基金預期將於2025年3月24日終止(其可能因應中國清稅手續而有所變更),請查閱相關單位持有人通告以了解分支基金的終止詳情。2024年10月31日為中銀保誠中國債券基金的最後交易日,由此日期起將不會再提供有關資產淨值的更新。
ℽ 有關基金經理所宣佈之按年意向分派率,投資者請參閱相關「單位持有人通告」。請按本頁上方的「文件」分頁以取得相關文件。
△ 有關分派政策及最近期的分派組成,投資者請參閱「基金分派組成」。請按本頁上方的「文件」分頁以取得相關文件。
♦ 當類別單位以分支基金之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投資者可能須承受貨幣風險及/或外匯風險。
♯ A類-人民幣對沖貨幣類別單位、A類-人民幣單位或零售類別(人民幣)單位的投資者可能須承受人民幣貨幣及匯兌風險。
§ 投資者應注意貨幣對沖類別風險。概不能保證基金經理運用的任何貨幣對沖策略將可有效地消除有關分支基金的貨幣風險,而有關貨幣對沖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可能須承受非對沖類別的貨幣匯兌風險。此外,如作對沖用途的投資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貨幣對沖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可能在無對沖基礎上承受貨幣匯兌風險,並因此蒙受進一步的損失。在進行對沖的情況下,可能妨礙有關貨幣對沖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從有關分支基金基本貨幣的升值中獲益。
* 本分支基金以英鎊為計值貨幣,因此投資者如使用英鎊以外的貨幣投資,可能須承擔外匯風險。
** 本分支基金以澳元為計值貨幣,因此投資者如使用澳元以外的貨幣投資,可能須承擔外匯風險。
^ 本分支基金以人民幣為計值貨幣。投資者可能須承受人民幣貨幣風險及匯率風險。
*** 中銀香港亞太房地產基金已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04條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獲得證監會認可,但並非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獲認可。證監會的認可不等於推薦或認許本分支基金,亦不保證本分支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該認可並不代表本分支基金適合所有的投資者,也不代表認許本分支基金適合於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前,應先考慮本身之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有關分支基金詳情(包括風險因素、收費及基金資料),請參閱有關分支基金的銷售文件。
投資者須注意,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並不是中銀香港投資基金及南商投資基金的經理人,而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則為該等基金的經理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為中銀香港投資基金的保薦人,亦為中銀香港投資基金部份分支基金的分銷商。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為南商投資基金的保薦人及分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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