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保誠 - 強制性公積金 - 僱主須知
強制性公積金強制性公積金
僱主須知
僱主的責任

僱主有責任為僱員選取合適的強積金計劃。作為僱主的你,須為有關僱員作出安排,並為他們供款。而僱主的強積金供款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僱主供款為僱員每月入息的5%,若僱員每月入息低於港幣6,500元者,僱主亦須為僱員供款。僱主必須按照員工在供款期內的有關入息作出供款,同時僱主必須在供款日當天或之前向計劃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

僱主必須把供款結算書,連帶供款一併交給受託人。僱主必須在當月內支付最後一期供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僱員發出每月供款紀錄

僱主必須為僱員成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繳交供款。除獲豁免人士外,僱主如無合理解釋而不安排有關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或不作強積金供款等,即屬違法,違反強積金條例罰則如下:

沒有為僱員登記

如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沒有繳交供款

僱主必須在供款日(即每個月第10日)或之前為僱員就上月份的薪金作出供款,否則即屬違法。受托人會向積金局呈交拖欠供款報告。積金局會向違例僱主發出<拖欠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要求繳清拖欠供款及5%附加費。積金局亦可向有關僱主徵收罰款5,000元或欠款的10%(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違例僱主亦有機會被刑事檢控,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如僱主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了強積金供款,但沒有向受託人作出供款,則最高可被罰款450,000元及監禁4年。

提供虛假供款紀錄

如僱主給予僱員的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00元及監禁2年 。

供款

由2000年12月1日起,所有有關僱員受僱滿60天後,僱主須為該新僱員安排加入強積金計劃。不過,於參加強積金計劃後,僱主須補回過去60天的供款,而僱員亦須補回過去30天的供款。

自2003年2月1日起,如緊隨僱員的30天免供款期後的糧期並不完整,僱員無須為該糧期供款。糧期長於一個月的僱員(如按季支薪),於受僱首30日後,亦無須就緊隨的不完整曆月作供款。

另一方面,僱主之強積金供款乃根據僱員每月之有關入息計算。該入息須由僱主負責計算,若僱員每月所獲得的津貼沒有固定的金額,則僱主及僱員供款亦會相應變動。強積金供款有兩種,分別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強積金計劃法定供款額是由僱主及僱員根據僱員入息各自供款5%,加起來便是10%。

每月有關入息 (港幣) 僱主供款 (港幣) 僱員供款 (港幣)
少於6,500元 5% 無須供款
6,500元至25,000*元 5% 5%
超過25,000*元的部份 1,250*元 1,250*元

每日有關入息的最高及最低水平分別為港幣830*元及港幣250元。糧期少於一個月(如糧期為半月)的每日有關入息,最高及最低水平亦為港幣830*元及港幣250元。
 
僱員在月內任何一日離職, 僱主亦可在處理其他在職員工供款時,一併處理該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供款, 及在該僱員終止受僱後下一個歷月首十日於付款結算書上通知受託人該僱員的離職日期。
 
*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於2012年6月1日起由現時每月20,000元或每年240,000
元調整為每月25,000元或每年300,000元,而強制性供款上限亦由現時的每月1,000元或每年12,000元調整為每月1,250元或每年15,000元。最高(平均)
每日有關入息水平將由現時650元修訂為830元。

稅務優惠

您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可作稅務扣減。詳情請參閱稅務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