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保誠 - 強制性公積金 - 何謂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種類

強積金計劃有多種不同的設立形式。僱主可參加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或選擇設立僱主營辦計劃。

集成信託計劃:

適合所有僱主、其僱員、自僱人士及在另一個註冊計劃中持有累積福利的人士參加。各計劃成員的供款和投資回報將集合投資於該計劃內的一個或多個成分基金。集成信託計劃可提供符合強積金法例要求的全面標準服務,所以中、小型公司的僱主及自僱人士參加集成信託計劃會較合符成本效益。

行業計劃:

專為勞工流動性高的行業(如飲食業和建造業)的僱員而設。參加行業計劃的僱員如在同一行業內轉職,如其前僱主及新僱主均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則該僱員毋須轉換計劃。這安排將減低一個計劃轉至另一個計劃時對僱員及僱主帶來的行政成本。

僱主營辦計劃:

只適合單一僱主及其聯營機構的僱員參加,一般較適合大型機構的僱主,僱主可擁有較大的自主權。計劃富有公司的特質,但僱主需負擔較高的管理費用及負上較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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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簡介

為了讓香港勞動人口獲得退休保障,特區政府已立法推行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將要求僱主、自僱人士及僱員共同供款(除豁免人士以外),而供款則交由政府核准的受託人公司管理。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僱主須為合資格的僱員選定強積金服務管理公司並為該等僱員自2000年12月開始所賺取的有關入息作出強制性供款。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現有職業退休計劃

  強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性質
  • 政府立例規定,僱主、僱員 及自僱人士必須參與

     
  • 由僱主自願設立
     
    保障範圍
  • 18-64歲受僱滿60天的僱員
  • 64歲或以下的自僱人士

     
  • 由僱主自行決定
  • 一般是僱員於試用期滿後,即可參加

     
    僱主供款
  • 按每月「有關入息」的5% (法定供款上限為港幣1,250元)
  • 可作自願性供款

     
  • 供款比率由僱主自行決定
  • 並無上下限規定

     
    僱員供款
  • 按每月「有關入息」的5%供款
  • 月入低於港幣6,500元者毋須供款
  • 月入超過港幣25,000元者,每月的法定供款上限為港幣1,250元
  • 可作自願性供款

     
  • 供款比率由僱主決定
  • 並無上下限規定

     
    有關入息
  • 有關僱員而言,指由或須由有關僱主作為該僱員在該合約下的僱用的代價而(直接或間接)支付予該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但不包括《僱傭條例》(第57 章)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自僱人士而言,指按照《規例》而確定的該人的入息。
     
  • 泛指基本底薪
     
    權益之歸屬
  • 100%強制性供款及投資回報會即時成為僱員所得權益
     
  • 一般按僱員離職時之年資釐定應得僱主供款及投資回報的某一百分比,例如工作滿3年始得僱主供款及投資回報的30%,滿5年得50%
     
    僱員離職時累算權益之調動
  • 累算權益可轉至新僱主之「強積金計劃」;或 
  • 在市面上的集成信託計劃開設個人賬戶,並將累算權益轉往該賬戶;或  
  • 於現僱主參加的集成信託計劃內開設個人賬戶,並將累算權益轉往該賬戶
     
  • 一般按僱員離職時的年資計算 
  • 一筆過發放僱員應得的累算權益
     
    提取累算權益
  • 累算權益需保存至65歲退休時才可取回 
  • 若提早取回者需符合法定的特殊情況
     
  • 累算權益於終止受聘或轉職時即可取回,毋須保存
     
    僱主供款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可以
  • 可以